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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債款人的合法權力從公平原則出發(fā),賦予了債款人諸多權力:東莞收賬公司債款人的合法權力從公平原則出發(fā),賦予了債款人諸多權力: 1、一起實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一起實行的一方當事人有依據(jù)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一起實行的時間不能實行或者不能按約好實行的,有權保存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存給付的權力便是一起實行抗辯權。《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款,沒有先后實行次序的,應當一起實行。一方在對方實行之前有權回絕其實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實行債款不符合約好時,有權回絕其相應的實行要求。” 2、后實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領先實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實行或者未按約好實行,到實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實行、部分不實行的權力,這種權力便是后實行抗辯權!睹穹ǖ洹芬(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款,有先后實行次序的,先實行的一方未實行的,后實行一方有權回絕其實行要求。先實行一方實行債款不符合約好的,后實行一方有權回絕其相應的實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實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建立后,應領先實行的當事人有依據(jù)證明對方不能實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實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實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實行合同義務。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