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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收賬公司親人離世,留下債款是否需求承繼人歸還?重慶收賬公司親人離世,留下債款是否需求承繼人歸還? 我國承繼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限制承繼,即承繼人以所得遺產實踐價值為限清償被承繼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款(自愿清償不在此限)。 換言之,承繼人拋棄承繼的,對被承繼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款能夠不負清償職責。 古語有言“父債子償”,在被承繼人逝世后,債款人以整體承繼人為被告起訴要求清償被承繼人債款的事例不乏其人。 《民法典》承繼編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承繼人因拋棄承繼權,致其不能實行法定責任的,拋棄承繼權的行為無效。 一、檢查被承繼人債款是否真實存在,確認債款金額; 此類膠葛產生于被承繼人亡故后,對債款的建立、是否應由承繼人清償是案子審理的要害。 由于債款僅產生于債款人與被承繼人二人之間,承繼人多不知情,法院通常會根據(jù)是否有借單及其他債款憑證證明等檢查根底現(xiàn)實,確認是否存在真實債款以及債款金額。 反言之,假如沒有足以證明債款債款聯(lián)系建立的證據(jù)佐證,承繼人能夠抗辯債款不存在而不予清償。 事例①:呂某與張某等被承繼人債款清償膠葛一審民事判定書 | (2022)滬0115民初10426號 “原告建議俞某3向其告貸,供給了《借單》《收條》,以及其與俞某3之間多次就告貸現(xiàn)實及還款事宜所產生的微信聊天和通話錄音,再結合原告銀行流水、俞某3向原告還款的現(xiàn)實等,本院認定,原告建議的俞某3向其告貸的現(xiàn)實存在,兩邊之間產生借貸法律聯(lián)系!ぁぁぁぁぁτ崮3尚欠原告的告貸本金362,000元,應由其法定承繼人即被告張某在承繼俞某3遺產的規(guī)模內予以歸還。” 二、某些情況,承繼人表態(tài)拋棄承繼的,仍需在承繼遺產規(guī)模內歸還債款; 1、承繼現(xiàn)實現(xiàn)已產生,拋棄承繼的行為無效 事例②:趙保明、黃華合伙協(xié)議膠葛二審民事判定書 | (2020)贛民終880號 “一審以為,胡國華及廖少華長年在外經商,其運營的收益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本案合伙項目產生在胡國華與辛慶云,廖少華與黃**夫妻聯(lián)系存續(xù)期間,故本案合伙項目可能產生的債款應屬于夫妻共同債款。因而,辛慶云作為胡國華的愛人,黃**作為廖少華的愛人,是本案的適格被告。黃**抗辯稱,本案系合伙膠葛,其不是合伙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缺乏法律根據(jù),對其抗辯定見,不予采用。盡管胡松華、胡燕琴在本案審理進程中向法院提交了拋棄遺產承繼的申請書,但距胡國發(fā)逝世已六年之久,遺產承繼現(xiàn)實現(xiàn)已實踐產生,且其作為被告及上訴人參加了重審前的一、二審進程,故其現(xiàn)在拋棄承繼的行為無效。因而,胡松華、胡燕琴也是本案的適格被告。胡松華、胡燕琴抗辯稱其拋棄承繼,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的抗辯定見,與現(xiàn)實和法律不符,不能建立! 2、產業(yè)現(xiàn)實上在承繼人名下,沒有實踐拋棄,仍需在遺產規(guī)模內清償 事例③:馬學智、馬紅梅與馬雯民間借貸膠葛再審檢查裁定書 |(2019)兵民申93號 【再審法院以為】“本案中,告貸人高桂玲已于2017年4月28日死亡,馬雯系高桂玲的唯一承繼人。馬紅梅向法院提交了吐魯番房產的購房合同,馬雯當庭自認該房產系高桂玲借馬雯名義購買;馬紅梅提交了西山房產的購房合同,馬雯當庭自認該房全款購買,其中高桂玲付款20萬元,其自己付款4萬元;盡管馬雯當庭表示拋棄對高桂玲遺產的承繼,但吐魯番房產和西山房產均登記在馬雯名下,其作為上述房產的所有權人,在沒有實踐拋棄的情況下,應當在上述遺產的規(guī)模內對高桂玲生前所欠債款承擔清償職責。別的,馬雯作為高桂玲的唯一承繼人,其也應當妥善保管高桂玲的遺產,及時對遺產進行整理和清算,以遺產歸還高桂玲生前所欠債款! 盡管上述事例,最高院輔導定見卻以為:拋棄承繼無效的,應僅限于未實行夫妻、子女與爸爸媽媽、爸爸媽媽與未成年人子女之間扶養(yǎng)責任,而不應擴展至合同責任,以及收效判定、仲裁確認的給付責任。 最高院民一庭《民法典承繼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本條規(guī)則承繼人拋棄承繼權的行為導致其不能實行法定責任的,應為無效。這兒的法定責任,主要指夫妻間扶養(yǎng)責任、子女對爸爸媽媽的奉養(yǎng)責任、爸爸媽媽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責任,即負有法定責任的承繼人在不實行責任的情況下拋棄承繼權,相關權利人有權撤銷該拋棄承繼權的行為。但該法定責任的規(guī)模不應擴展至合同責任,以及收效裁判、仲裁確認的給付責任。 三、即使拋棄承繼,承繼人仍負有保管遺產、在遺產規(guī)模內幫忙清償債款的責任(擔任遺產管理人) 事例④:葉某與孫某等被承繼人債款清償膠葛一審民事判定書 |(2022)滬0114民初21149號 “三被告作為其法定承繼人雖悉數(shù)拋棄承繼,但作為遺產管理人,其仍然負有管理遺產,在被承繼人遺產規(guī)模內清償被承繼人債款的責任! 事例⑤:董某某與葉某某、陳某某被承繼人債款清償膠葛一審民事判定書 | (2020)滬0112民初14407號 “本案中,盡管兩被告當庭表示拋棄對葉a遺產的承繼,對其債款能夠不負歸還職責。但葉a死亡后,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閔行區(qū)莘松路XXX弄大浪灣道XXX號XXX室的房子實踐由兩被告寓居、使用。故兩被告作為葉a房子遺產的實踐管理人、使用人,對遺產狀況比較熟悉,是最適格的遺產代管人,應盡到妥善保管責任,及時對遺產進行整理和清算,并以被承繼人的遺產清償其生前所欠債款!ぁぁぁぁぁけ桓嫒~某某、陳某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管理葉a的遺產實踐價值規(guī)模內歸還原告董某某告貸261,447.58元” 本文重慶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