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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收賬公司債務搬運合同糾紛案子中的原告指的是該案子中的債權人,即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如下剖析:佛山收賬公司債務搬運合同糾紛案子中的原告指的是該案子中的債權人,即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如下剖析: 1、自然人:這兒所指的自然人是徹底民事行為能力人。徹底民事行為能力人指的是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或許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首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徹底民事行為能力人。(詳見《民法典》第十七條、十八條) 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安排,即我們常見的公司。(詳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一般以法人本身和法定代表人作為該案的原告。 3、非法人安排: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可是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安排;非法人安排包括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yè)服務機構等。(詳見《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一般以非法人安排及其負責人作為該案的原告主體。 本文由佛山收賬公司整理 |